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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建筑业企业“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全面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决定开展本省建筑业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表彰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进企业或优秀企业家所在企业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应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条 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 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由广东省建筑业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表彰范围
第六条 本活动的表彰对象是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单位会员及其主要负责人,且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章 表彰条件
第七条 广东省建筑业先进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企业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市场行为规范,经营业绩突出,有较高的合同履约率,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重视技术开发和应用,企业社会形象良好。
(三)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事故,且至少获得以下荣誉中的一项:
1.一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仅限承建单位;
2.三项省(部)级优质工程,仅限承建单位。
(四)近三年内至少获得以下荣誉中的一项:
1.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以上;
2.三项以上省级工法;
3.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4.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5.三项以上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管理成果。
(五)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社会影响事故;无违法行为;工程合格率100%;至少获得以下荣誉中的一项:
1.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
2.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3.每年至少一项省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
(六)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注重人才培养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参加社会慈善活动。
第八条 广东省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担任建筑业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三年以上,或副总经理五年以上。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较高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工作能力,对本企业的改革、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近三年内荣获过省(部)级先进个人等荣誉。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无违法违纪行为,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五)善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带领全体职工为企业的发展努力工作、奋力开拓,受到职工的拥护。
(六)所在企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
(七)所在企业经营效益显著,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处于本地区、本行业领先水平,并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四章 推荐方法
第九条 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作为推荐单位,并根据自愿原则组织推荐。
第十条 参与本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分别填写《广东省建筑业先进企业申报表》、《广东省建筑业优秀企业家申报表》,交由推荐单位审核。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须对申报材料审核同意后,再推荐至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成立广东省建筑业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从专家库遴选组成。
第十三条 在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广东省建筑业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审核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确保质量。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评选表彰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推荐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表 彰
第十六条 获得广东省建筑业先进企业、广东省建筑业优秀企业家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